成都公司注册常出现的十大法律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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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成信宏财税

来源: 成都成信宏

发布时间: 2018-11-09

【摘要】:在如何注册、设立公司的相关问题上不少创业者、包括中介专业人员均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下面成信宏财税给大家整理在成都注册公司时出现的十大法律误区,大家一定要多加注意。

随着国家关于工商注册改革政策的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国内金融行业的新热点。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就有1.2万户,创历史新高,其中12月设立公司达到51.2万户,按22.5个工作日计算,每天登记企业高达2.28万户,现在已经是2018,数据更加醒目。但在如何注册、设立公司的相关问题上不少创业者、包括中介专业人员均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下面成信宏财税给大家整理在成都注册公司时出现的十大法律误区,大家在工商登记的过程中一定要多加注意。
 
一、工商登记并非公司章程修正案的生效要件。
 
裁判要旨:经法定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如未约定生效时间或约定不明,则公司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齐精智律师提示这与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应报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才能生效有所不同。 
 
二、股东之间因股东权益产生争议时,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不能成为确定股东权益的唯一根据,而应以股东实际出资额来确定。
 
裁判要旨:就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材料可以被视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证据。对股东资格进行工商登记,是为了向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使登记股东就其股东资格获得对抗第三人的能力,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但工商登记仅具有证权性,没有设权性,当股东之间因股东权益产生争议时,公司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不能成为确定股东权益的唯一根据,而应以股东实际出资额来确定。
成都公司注册的法律误区
三、工商登记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定要件。
 
裁判要旨: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
 
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1)股东是否有出资合意,2)是否有出资行为,3)公司记帐处理,是否计入“实收资本”。
 
四、工商登记上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对抗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裁判要旨: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五、股东工商登记出资与实际出资不符,利润应该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裁判要旨:工商登记股东出资,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已到位又抽逃,股东也无权依据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出资取决于股东实缴到公司作为公司经营资本的资产,而不取决于股东的出资是否经工商登记为注册资本。
 
六、未经工商登记的隐名股东,也可依法转让股权。
 
裁判要旨:对公司外部而言,公司的股权应当以对外公示的工商登记为准;而在公司内部,有关隐名股东身份及持股份额之约定等属于公司与实际出资人或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的合意,除非隐名股东要求变更为显名股东以外,该约定不会引起外界其他法律关系的变化,亦不会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故一般应当认可其有效性。
 
隐名股东可以依法转让股权。如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明知其系隐名股东,且公司及其他登记股东均未对股权转让提出异议,则《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七、公司内部股权转让自约定成立时生效,并不以工商登记为准。
 
裁判要旨:工商登记虽然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其中记载的公司股东及相应股权份额信息,一般应作为法人对外交易之基准,但在公司内部涉及股东之间的纠纷中,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约定不产生效力。作为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股权转让或份额变更的约定在股东之间一般自成立时起发生效力。
 
八、工商登记未变更,不影响作为继承人而继承的股东资格。
 
裁判要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的继承没有做出特殊规定,则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 通过继承取得的股权未做工商登记变更,不影响其作为继承人而继承的股东资格。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只需要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
 
裁判要旨:《公司法》虽然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于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决议,并无明确规定,而房地产公司的章程对此也未作出特别约定。
 
十、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并非一定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办〔2012〕62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在成都公司注册常出现的十大法律误区,现在大众创业的时期,且政府也大力鼓励创业,所以创业注册公司的老板也越来越多。成都成信宏财税咨询有限公司致力于解决成都工商注册,成都营业执照代办,成都代理记账,成都建筑资质办理等业务,公司还免费提供工商专业方面问题咨询服务,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成信宏财税。